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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1:0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96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查受死亡宣告者應為除籍與死亡宣告之登記,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蔡○琴係民國三十四年三月三日出生,嗣
因離家,迄今下落不明。旋據戶長即利害關係人蔡○隆聲請台灣高雄地方
地院為死亡宣告,案經該院依據戶籍記事欄:「民國三十二年間因故離家
迄今,沓無音信,生死不明」之錯誤記載,而為宣告蔡○琴於四十二年七
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雖未滿法定失蹤年限,惟在未另經更
正死亡之時之判決前,該判決仍有效力,從而申請人持以申請為死亡宣告
之登記,揆諸首揭說明,該管戶政機關似應受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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