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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8:0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4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一  按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
    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及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
    。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復為法人及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  經查台北美○學校基金會 (以下簡稱台北美○學校) ,係依據美利堅
    合眾國德拉瓦州法律設立之民間非營利法人,如其組織合於社團或財
    團之規定,皆得聲請為社團或財團法人之登記 (司法院院字第五○七
  號解釋參照) 。惟私立學校法自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後,
  台北美○學校之設校似無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之適用 (私立學校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依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似以辦理財團
  法人之登記為宜。該校於辦妥法人登記後,有關動產或不動產之取得
  、持有、使用與處分或辦理登記等,似應依法令之規定享受權利並負
  擔義務。惟其於未辦妥法人登記前,僅為一非法人團體 (司法院院字
    第一○八○號解釋參照)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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