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5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69)法律字第 71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一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定
    有明文。經查無來複線空氣槍既於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日經行政院下
    令應以外銷為限,禁止流入國內市場,即自該日起,是項物品在國內
    已不具有融通性及讓與性,且此限制命令無法預期其解除日期,是該
    標的已達「不能給付」之程度。
二  本件台中市台○公司負責人吳○源,如確於五十七年四月二日以後與
    孫○勝、林○堯訂立買賣契約銷售空氣槍並已交付,揆諸前述說明,
    該買賣契約雖屬無效,惟空氣槍所有權因物權行為之無因性,仍發生
    移轉之效果 (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參照) 。換言之,空氣槍之所有權
    似應歸於買受人孫○勝、林○堯。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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