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5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一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
    規定,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  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規定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前開法條第二項所明定,似非董事會所得任意決
    定其歸屬。
全文內容:一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
              之規定,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  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規定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前開法條第二項所明定,似非董事會得任意決定
              其歸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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