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5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97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經登記
成立以後,其設立人即不得撤回捐助行為,並負有移轉捐助之財產權與財
團法人之義務。
全文內容: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經登記
          成立以後,其設立人即不得撤回捐助行為,並負有移轉捐助之財產權與財
          團法人之義務。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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