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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6 04:2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提案四
座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執行機關受囑託查封拍賣轄內之不動產,如於該不動產拍定後,始繫屬同
一義務人之執行事件。試問,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
提案  四:A執行處囑託B執行處執行其轄內未設定抵押權擔保之不動產乙筆,並請
          於拍定後將拍賣價金解送A執行處分配。B執行處依囑託函查封後,復繫
          屬同一義務人之執行事件,當囑託標的拍定後,其拍賣價金B執行處應如
          何處理?(提案機關:嘉義行政執行處)
研擬意見:甲說:B執行處應依囑託意旨將拍賣價金解送A執行處依法製作分配表,
                並將繫屬案件送A執行處併案執行。
          乙說:B執行處就繫屬案件先予沖銷餘額再解送A執行處分配。
          丙說: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而債權應視其金額多寡及是否具優
                先性依法為公平分配,以免損及債權人權益。故B執行處需視其繫
                屬案件對於囑託案件有無優先權而定?
                 (A)有優先權:依乙說辦理。
                 (B)無優先權:依甲說辦理。  
初步研討結果:
          採丙說
          本署第一組初審意見:擬採甲說,B執行處應依囑託意旨將拍賣價金解送
          A執行處依法製作分配表。B處可將繫屬中之案件送A執行處併案執行,
          或就A執行處分配後之餘額執行。至於績效歸屬部分,因B執行處受囑託
          執行,已可分配二分之一,似不致有不公平之情形。
研討結論:一、受囑託執行之執行處,如無繫屬同一義務人之案件或參與分配,於執
              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所得金額全部解交囑託執行之執行處。
          二、受囑託執行之執行處,如有繫屬同一義務人之案件或參與分配,於執
              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執行處,應立即函請
              囑託執行之執行處如有其他同一義務人之執行案件或參與分配,速將
              卷宗影本送交受囑託執行之執行處列入分配。於分配完畢後,將結果
              函囑託執行之執行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提案四)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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