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1 22:2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要  旨:
有股票投資人發起創立『某某股友社』對外公開招收社員三、五十人,經
常定期在證卷經紀商之營業處所集會,針對集中交易市場上之某種股票,
互相提供利多利空消息,或有關財團大戶介入抄作動態,研判股票價格發
展趨勢,並在報刊廣告登載『股票明牌』,促使其社員及一般投資大眾,
以集體行動共同抄作股票圖利,問股友社主要負責人有無刑責?
法律問題:有股票投資人發起創立『某某股友社』對外公開招收社員三、五十人,經
         常定期在證卷經紀商之營業處所集會,針對集中交易市場上之某種股票,
         互相提供利多利空消息,或有關財團大戶介入抄作動態,研判股票價格發
         展趨勢,並在報刊廣告登載『股票明牌』,促使其社員及一般投資大眾,
         以集體行動共同抄作股票圖利,問股友社主要負責人有無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直接或間接從
                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在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亦同。股友社負責人,對外公開招收社員,
                定期集會,互相提供股市訊息,共同決定抄作方向,並在報刊廣告
                登載『股票明牌』誘導投資大眾購買,以聚集眾人之財力,抄作股
                票圖利,足以直接或間接影響股市交易,操縱其價格,其主要負責
                人自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之規
                定,應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擔負刑責。
         乙說:(否定說)股友社負責人及社員,雖然定期集會,互相提報證券交
                易訊息,予各該社員或在報刊登載『股票明牌』誘使投資大眾配合
                購買,但社員或投資大眾,是否投入該種股票買賣,仍視各人之資
                力及意願而定,並無拘束力,且影響股票價格漲跌之因素頗多,殊
                非股友社少數人之行為所能左右,尚難認為係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
                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股友社亦僅係社
                員之聯誼組織,應無刑責可言。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股友社型態很多,應以具體案件視其行為有無達到操縱程度而認定
                是否成立犯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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