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3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7080055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如減刑後之徒刑,含定應執行刑未滿一年
,刑前強制工作部分,應否向法院聲請免除?
案    由:執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減刑後
          之徒刑(含定應執行刑)未滿一年,刑前強制工作部分,應否向法院聲請
          免除?
說    明:(一)甲說:無須聲請,由執行檢察官直接不予執行,如尚有徒刑應執行
           者,接續執行之。
        理由: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點。
          (二)乙說:須聲請法院免除。
             理由: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 5  條:「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 
                   ,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以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 
                   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
                   院免予繼續執行。」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採甲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減刑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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