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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15:2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220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高雄地檢(七十六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刑前強制工作處分,執行逾
三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實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
工作處分,檢察官核尚屬實,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法院竟將檢察官未聲
請部分而免除某甲刑之執行,檢察官未抗告因而確定,某甲有期徒刑部分
應否執行。
法律問題:某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刑前強制工作處分,執行逾
        三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實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
        工作處分,檢察官核尚屬實,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法院竟將檢察官未聲
        請部分而免除某甲刑之執行,檢察官未抗告因而確定,某甲有期徒刑部分
        應否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法院裁定免除某甲刑之執行,顯係就未經檢察官聲請之事項裁定,
            即屬有違法令,該裁定當然無效,其內容本不生效力,某甲仍應執
            行該有期徒刑部分。
        乙說:法院對未經檢察官聲請事項遽予裁定免某甲刑之執行,屬違法之裁
            定。本件之裁定已經確定,雖可依非常上訴之程序救濟,但非常上
            訴之判決,其不利益不及於被告,某甲有期徒刑部分自不應執行。
        丙說:本件係顯然錯誤,可以裁定更正,某甲並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
        決議: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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