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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20 17:1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 041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七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要  旨:
警察局以某甲於日間無故侵入某乙住宅竊取收音機一臺,將某甲移送地檢
處偵辦,偵查結果,竊盜部分提起公訴,惟無故侵入住宅部分,經某乙撤
回告訴,則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應否另行制作不起訴處分書或僅在竊盜部
分之起訴書中說明因屬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法律問題:警察局以某甲於日間無故侵入某乙住宅竊取收音機一臺,將某甲移送地檢
        處偵辦,偵查結果,竊盜部分提起公訴,惟無故侵入住宅部分,經某乙撤
        回告訴,則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應否另行制作不起訴處分書或僅在竊盜部
        分之起訴書中說明因屬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討論意見:甲說: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既經撤回告訴,即欠缺程序訴追要件,與起訴之
            竊盜部分,不生牽連犯關係,本案例與牽連犯之一部分起訴,另外
            部分罪嫌不足者,可僅在起訴書中說明不另為起訴處分之情形不同
            ,故應另行制作不起訴處分書。
          乙說:按檢察官認定有無牽連犯關係應以偵查結果之事實為準,前開無故
                侵入住宅部分既竊盜部分之方法,兩罪應有牽連犯關係,縱無故侵
                入住宅部分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惟此僅係該部分欠缺訴追要件無
                法起訴,然與竊盜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仍不受影響,既為裁
                判上一罪,則僅在竊盜部分之起訴書中說明欠缺訴追要件不另為不
                起訴處分即可,且苟另為不起訴處分,將來竊盜部分起訴,法院認
                與無故侵入住宅有牽連關係,則無故起訴效力所及,故本案例應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
          討論:擬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惟乙說後
                      段「且苟另為不起訴處分,..........應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等語,應予刪除。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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