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警察局以某甲於日間無故侵入某乙住宅竊取收音機一臺,將某甲移送地檢
處偵辦,偵查結果,竊盜部分提起公訴,惟無故侵入住宅部分,經某乙撤
回告訴,則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應否另行制作不起訴處分書或僅在竊盜部
分之起訴書中說明因屬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
法律問題:警察局以某甲於日間無故侵入某乙住宅竊取收音機一臺,將某甲移送地檢
處偵辦,偵查結果,竊盜部分提起公訴,惟無故侵入住宅部分,經某乙撤
回告訴,則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應否另行制作不起訴處分書或僅在竊盜部
分之起訴書中說明因屬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討論意見:甲說: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既經撤回告訴,即欠缺程序訴追要件,與起訴之
竊盜部分,不生牽連犯關係,本案例與牽連犯之一部分起訴,另外
部分罪嫌不足者,可僅在起訴書中說明不另為起訴處分之情形不同
,故應另行制作不起訴處分書。
乙說:按檢察官認定有無牽連犯關係應以偵查結果之事實為準,前開無故
侵入住宅部分既竊盜部分之方法,兩罪應有牽連犯關係,縱無故侵
入住宅部分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惟此僅係該部分欠缺訴追要件無
法起訴,然與竊盜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仍不受影響,既為裁
判上一罪,則僅在竊盜部分之起訴書中說明欠缺訴追要件不另為不
起訴處分即可,且苟另為不起訴處分,將來竊盜部分起訴,法院認
與無故侵入住宅有牽連關係,則無故起訴效力所及,故本案例應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
討論:擬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惟乙說後
段「且苟另為不起訴處分,..........應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等語,應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