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範意旨,係在避免機關長官徇私任用,損
及立場,進而影響機關業務推動或內部和諧。故機關首長就任前,配偶及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親屬已任職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倘原聘雇契
約期間已屆滿者,自不宜再繼續聘僱
主 旨:關於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親屬已任職於所
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於契約期間屆滿後,得否續僱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3 月 18 日局力字第 1000028744 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
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
前項之限制。」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係依該法任用之人員,至於臨時
人員等其他非依該法任用之人員是否適用該規定, 貴局 95 年 4
月 28 日局力字第 0950010625 號函略以:「考量上開迴避任用之規
範意旨,係為避免機關長官徇私任用,損及立場,進而影響機關業務
之推動或內部和諧。機關臨時人員雖非常態性用人性質,惟其屬性與
機關約聘僱人員性質均為契約進用之臨時性用人,且其亦屬機關人事
措施之範疇,其進用仍請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
任用限制之規定辦理。」另「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及運用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亦有相同意旨之規定;上開見解,應
屬妥適,合先敘明。
三、次按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親屬已任職
於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 貴局 99 年 11 月 19 日局力字第 0
9900144971 號函認為尚不受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可資贊同;至於
倘原聘雇契約期間已屆滿者,自不宜再予繼續聘僱,以資貫徹前揭迴
避任用之規範意旨。準此, 貴局本件來函說明三所述擬對於 99 年
11 月 19 日函補充說明:「……如原勞動契約期滿或終止而須另定
新約,則應依臨時人員要點第 11 點有關迴避進用之規定辦理。」本
部原則上贊同;惟查勞動契約有「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之分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
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定有
明文,故 貴局前揭補充說明是否包括此種未另定新約惟依法視為不
定期契約之情形?建請再予斟酌。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公文)、本部政風司、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