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7 09:24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503504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要  旨: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無準用民法
「親屬編」規定。故有關同性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尚無準
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主    旨:有關同性婚姻之一方嗣後性別變更,渠等人工生殖子女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5  年 4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150116238 號函。
          二、按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
              立之第 2  條關係,不因一方變更性別而受影響(114 年 6  月 6
              日法律字第 11403505750  號函諒達)。次按施行法第 2  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
              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民法『
              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
              關係準用之。」而民法第 1061 條婚生子女之規定,因屬民法「親屬
              編」規定,不在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之準用範圍,是以,相
              同性別之 2  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
              ,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本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803517350  號、113 年 8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1303508650 號函意旨參照)。
          三、本件楊君與黃君於 108  年間依施行法第 2  條規定所成立之關係,
              不因嗣後楊君辦理性別變更登記而受影響,已如前述,爰所詢黃君懷
              孕分娩所生之子女與楊君之關係,即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規定。至
              渠等人工生殖子女是否適用人工生殖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貴部已同
              函徵詢衛生福利部,仍請參照該部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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