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5 09:23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1505001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機關首長擔任某宮廟特定祭典活動「總爐主」是否有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適用進行說明,仍需依各
該宮廟相關組織編制及管理章程並審酌其職務內容依具體個案認定
主    旨:有關大院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請詧照。
說    明:一、復大院 115  年 2  月 23 日院台申貳字第 1151830534 號函。
          二、按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
              人,其範圍如下: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
              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
              聘任者,不包括之。」。
          三、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稱
              非營利之法人,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所稱非法人團體,指由
              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組成,具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
              ,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四、縣市宮廟縱未登記立案具法人格,仍屬非法人團體,如地方首長擔任
              「主任委員」或「宮主」等與負責人具類似地位等職務,該宮廟依本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屬地方首長之關係人;另「相類
              似職務」係指與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具類似
              地位之職務,應審酌各該職務內容依具體個案認定之,此分別有本署
              108 年 6  月 3  日廉利字第 10800338830  號、 108  年 10 月 1
              7 日廉利字第 10800371400  號函意旨可資參照。
          五、查宮廟特定祭典活動「總爐主」依習俗係統籌特定祭祀活動及籌措相
              關經費,惟其職務內容是否屬該宮廟與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等具類似地位之職務,需依各該宮廟相關組織編制及管
              理章程而定。
          六、綜上,本案地方機關首長擔任某宮廟特定祭典活動「總爐主」是否屬
              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相類似職務」,應審酌職務內
              容依具體個案認定。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