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8 12:08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125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是否為
性騷擾防治法之特別法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是否為性騷擾防
          治法之特別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8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65186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
              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
              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
              法與特別法之分,乃因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對同一事件有所規定,
              而其規定並不相同。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對立之稱謂,屬於相
              對性,而非絕對性,同一法律對某種法律原為特別法,而因變更其地
              位時,對某種法律則為普通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對民法而言,固
              為特別法,但對證券交易法而言則為普通法。其認定標準,如同一事
              件規定之性質為一般性者,為普通法,性質較為特殊者,為特別法;
              就同一事件規定之事項,較為粗疏簡陋者為普通法,規定較為詳細者
              ,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之規定,範圍廣泛而性質較單純為普通法,
              規定較狹小而複雜詳細者為特別法(本部 105  年 5  月 5  日法律
              字第 10503505020  號書函參照)。
          三、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教保相關人
              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均定有教保相關人員性騷擾幼兒之相關規
              範。至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是否為性
              騷擾防治法之特別法一節,因涉所謂「同一事項」之內容及性質之認
              定,仍請貴部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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