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7 月 3 日農護字第 1140228314 號函。
二、草案第 14 條: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
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
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
參照)。經查本條規定「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罰。
」則受規範者究係違反草案何規定,又執法機關得依何法規予以處罰
?本條規定對此均無明文,恐使受規範者欠缺預見其行為之效果,並
有使執法依據不明確之虞,爰建請釐清後予以明定。
正 本:農業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