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2 23:14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11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不得自行於章程將董事長之選任列為特別決議事項。財團法人之
董事間如無法推選或怠於推選董事長,倘依具體情形已達董事會不為或不
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本於監督管理權責
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
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
主    旨:有關貴府為釐清財團法人法暫時執行董事長職權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4  年 1  月 22 日府教社字第 1140950627 號函。
          二、按來函說明一有關貴府業管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下稱基金會),其
              章程規定將董事長之選聘列為重要事項乙節,本部前就貴府來詢相關
              案件以 112  年 11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1203510670  號函復略以:
              「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既
              已明列財團法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關於非屬本法
              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明列之特別決議事項,尚難由
              財團法人自行列為重要事項。又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僅規
              定『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屬重要事項,應以特別決議行之,並未納入
              『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仍請貴府參照。又財團法人如有
              前述與本法規定不符之情形,主管機關自得依本法第 30 條等規定予
              以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合先敘明。
          三、次按關於貴府來函說明二援引本部 108  年 8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
              0803512040  號函乙節,查該函係就財團法人董事長任內發生辭職、
              解任或死亡等缺位情事,需另行補選董事長,認於未及補選董事長前
              ,得類推適用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之函釋;與財團法人
              因董事任期屆滿而改選董事後未能推選新任董事長之情形有別,尚難
              逕予援引。又本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
              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
              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
              財團法人之董事間如因內部紛爭或其他情事,以致無法推選或怠於推
              選董事長,倘依具體情形已達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
              人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本於監督管理權責依本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即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
              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 109  年度抗字第 183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依貴府來函所述,案內基金會已選聘當屆董事,惟因該基金會章
              程之規定,董事長之選聘列為重要事項,致不符特別決議所需之出席
              及同意人數,而遲未能選出董事長,經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
              長職務,且由貴府錄案完成;有關該基金會當屆董事任期已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屆滿,則該暫時執行董事長之職權是否可續行召開改
              選次屆董事會議等疑義,如前所述,財團法人尚不得自行於章程將董
              事長之選任列為特別決議事項,且非謂因未能選出董事長即類推適用
              本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則貴府錄案之相關依據為何?是否尚有
              其他具體事由?有無該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因涉及
              個案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權限,仍請貴府就具體個案情形
              ,本於職權審認卓處之。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