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 114.01.01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
正施行後之獎勵金發給標準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 114 年 1 月 1 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
正施行後之獎勵金發給標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5 月 14 日部管二字第 1145825626 號書函。
二、按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
勵金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其發給獎勵金之程序如下:……(三)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已依勳章
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之各類別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
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於本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由本人填具獎勵金
申請表……,並檢附勳章、獎章證書,送經服務機關(構)審核後覈
實發給。但服務機關(構)因故未能於本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發給獎
勵金者,至遲應於本要點修正發布之次年度發給。」查本要點自 80
年 3 月 7 日訂定發布後,歷經數次修正,其附件一「公務人員勳
章獎章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表」之各該類別勳(獎)章及等
第之獎勵金金額亦有調高,惟上開規定對於 114 年 1 月 1 日修
正施行前已領取勳(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依本款規定提出申
請時,究應適用「獲頒勳(獎)章時」、「退休時」抑或「機關核定
其獎勵金申請案時」之獎勵金發給標準,並無明文規定。
三、又依本件來函說明二略以,貴部對於部分 113 年退休人員之勳(獎
)章獎勵金,因機關行政作業不及,於 114 年度始予核發者,係以
機關(構)作成核定發給獎勵金處分時之法規為準,即按 114 年修
正後之發給標準表辦理。是依貴部上開說明,因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本要點獎勵金發給標準有提高獎勵金之金額,如同為
113 年退休之人員,其所領取之勳(獎)章獎勵金(按:同一類別、
同一等第之勳(獎)章),將因機關(構)於 113 年或 114 年作
成核定發給獎勵金處分而有不同,此種對於同一基礎事實卻有不同處
分結果之處理方式是否公平、妥適,建請考量。
四、本件來函所詢有關於 114 年 1 月 1 日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獲頒
該等勳(獎)章,因故未依修正前之規定於退休時申請獎勵金者,其
若於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其發給標準究應適用「該員退休時」之
規定,抑或「機關核定其獎勵金申請案時」之規定一節,尚請貴部審
酌本要點訂定及修正之目的,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