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0:49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0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邇來發生收容人於舍房內因自殺、疾病、遭暴行等而致死亡情事,為防免
再生類案,請各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相關規範,加強勤務要求及
督導作為
主    旨:提示各矯正機關有關舍房巡查及勤務督導事項,請確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羈押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矯
              正機關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次按監獄行刑法施行
              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矯
              正機關為達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
              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
          二、邇來發生收容人於舍房內因自殺、疾病、遭暴行等而致死亡情事,嗣
              經調查及檢討,事發當下舍房值勤人員未能落實勤務規定,掌握舍房
              內收容人動態,致無法即時發覺及處置,甚有部分機關因前開情事遭
              糾正管理失當及勤務違失,為防免再生類案,請各機關依上開規範加
              強勤務要求及督導作為。
          三、為使戒護人員值勤有所依循及明確各級人員責任,機關應分就日間、
              夜間及未開封等時段,衡酌各類舍房收容性質及風險等級,規範值勤
              人員及各級督導幹部之巡查(督導)頻率;戒護單位並應瞭解各值勤
              人員巡查情形,逐日審查巡查紀錄並逐級陳核,以落實勤務督導責任
              。
          四、請各機關於文到後立即規劃辦理,本案辦理情形已列為本署業務視察
              重點及年度業務評比參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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