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9:48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5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為強化科技設備之運用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管理,請各矯正機關重行檢
視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並依修正之「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
定(範本)」妥適修訂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調
閱、擷取建檔及複製程序。修訂作業應於 114.02.28  前完成,並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備查
主    旨:檢送修正之「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定(範本)」1 份,請依說明所示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按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及本署 109  年 9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710  號函及
              附件「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定(範例)」,已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
              作及管理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為強化科技設備之運用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管理,請各機關重行檢
              視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並依旨揭範本妥適修訂科技設備
              使用權限劃分,及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調閱、擷取建檔及複製程序;
              又運用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有增減時,或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等相
              關程序及事項有更動時,應同步修正規定內容,並據以落實執行。
          三、前揭修訂作業應於 114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並陳報本署備查。
              爾後各機關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規定,除因增減設備數量須予修
              訂外,餘涉設備種類新增、操作管理規範及程序、使用權限劃分或其
              他資訊安全相關事項之修訂時,應經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核定後施行。
          四、本署 109  年 9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710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
          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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