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7:0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6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班級服務員遴調、管理與考核參考指引
」,請各機關於辦理班級服務員之遴調、管理與考核時參酌辦理
主    旨: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班級服務員遴調、管理與考核參考指引
          」及其附件各 1  份,請各機關於辦理班級服務員之遴調、管理與考核時
          參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鑒於本署所屬戒治所受戒治人、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
              學生非屬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視同
              作業收容人指引之規範對象,爰機關不得將其遴調為視同作業收容人
              ,僅得基於協助班級(教室)事務需要,就該班級(教室)範圍內,
              遴調其擔任不支領勞作金之班級服務員。
          二、為利所屬各機關於辦理班級服務員之遴調、管理及考核業務有所依循
              ,本署統整相關函令後另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班級服務
              員遴調、管理與考核參考指引」及其附件,機關得視收容人身分及實
              際編制狀況酌予調整使用,並自 113  年 12 月 1  日開始依旨揭指
              引辦理各項作業。
          三、檢附「遴調班級服務員申請單」、「遴調班級服務員名冊」、「班級
              服務員考核月報表」及「班級服務員查察紀錄簿」各 1  份供參。
          四、本署 109  年 12 月 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9611  號函及 110
              年 4  月 2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2230  號函,自 113  年 12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少年觀護
          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少年觀護所、法務
          部矯正署宜蘭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
          澎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
          敦品中學、勵志中學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政風室(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矯
          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
          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9611 號函,自 113  年 12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2230 號函,自 113  年 12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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