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高雄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6 月 26 日勞動法制字第 113006579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5 條至第 17 條: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
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
之實現(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草案第 15
條至第 17 條均僅概括規定「違反第○條(第○項)(第○款)規
定」之處罰,未具體明定違反各該條文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
件尚不明確,建請釐清定明,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二)草案第 19 條:
1.本草案名稱為「高雄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另依草案
第 1 條規定,本草案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管理「外送平台業者
」,又草案第 4 條至第 9 條、第 10 條第 3 項、第 11 條
至第 14 條係規定外送平台業者之行政法上義務,草案第 15 條
至第 18 條則係規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相關義務之處罰,則本條
規定之「第三人」所指為何?其如非外送平台業者,而須於本草
案予以規範時,建請修正本草案第 1 條立法目的,並另明定「
第三人」之定義、行政法上之義務及相關處罰規定,俾使文義明
確。
2.按「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
,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
,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
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行政罰法第 4 條立法理由參照),且處
罰規定應予明確(行政程序法第 5 條參照),故為符合明確性
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本條規定得
準用草案第 4 條至第 9 條、第 14 條至第 17 條第 1 項及
第 18 條之處罰規定,不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建請修正。
正 本:勞動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