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與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簽署支援協定業務,應依據監
獄行刑法第 26 條、羈押法第 21 條及相關規定、說明辦理。並檢送警力
支援協定書範本,供各機關參考使用
主 旨: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與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簽署支援協定業務,請依說明
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鑒於 109 年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業已修正公布施行,提示各機關爾
後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簽署支援協定業務,應依據監獄行刑法
第 26 條、羈押法第 21 條及相關規定(詳附件)辦理。
二、支援協定之簽署機關,以鄰近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原則。簽訂
時明定協定期間內遇有主管異動,協定仍屬有效無須換約。如原有協
定書已逾有效期間,應主動協調續行簽訂,並與支援單位保持密切聯
繫。
三、為建立定期簽訂機制並利本署掌握各機關辦理狀況,請各機關自 114
年起以一年一簽之方式辦理,並於每年 2 月底前將當年度簽訂完成
之協定書報署核備。若現行簽訂之協定期間已逾 114 年期間者,請
與支援機關協調後重新簽訂。
四、各矯正機關遇有支援需求時,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分區
聯防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
點」,判斷向本署囚情動態通報中心指揮之分區聯防或簽署協定之警
政機關請求支援。
五、檢送警力支援協定書範本 1 份,供各機關參考使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