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15:13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1304004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法務部提示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解送
其他監獄執行之相關事宜
主    旨:提示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解送其他監
          獄執行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各外役(分)監認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程度已達不宜於外役
              監繼續執行者,得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報請
              本部矯正署將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受刑人因事實變更而不符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
                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至第 8  項之遴選
                條件。
          (二)受刑人之遴選程序有重大瑕疵而經撤銷遴選結果。
          (三)受刑人顯無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之意願。
          (四)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外役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受刑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有受到危害之虞。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受刑人有脫逃或再犯之虞。
          (七)其他顯與外役監制度目的相悖或不利於社會安全維護之事由。
          二、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本部矯正署
              將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者,應充分涵攝敘明受刑人有外役監條例
              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事實,並檢具外役監受刑人報請解送他監名
              冊(如附件)及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以臻完備。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
          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
          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
          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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