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提示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解送
其他監獄執行之相關事宜
主 旨:提示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解送其他監
獄執行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各外役(分)監認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程度已達不宜於外役
監繼續執行者,得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報請
本部矯正署將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受刑人因事實變更而不符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
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至第 8 項之遴選
條件。
(二)受刑人之遴選程序有重大瑕疵而經撤銷遴選結果。
(三)受刑人顯無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之意願。
(四)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外役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受刑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有受到危害之虞。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受刑人有脫逃或再犯之虞。
(七)其他顯與外役監制度目的相悖或不利於社會安全維護之事由。
二、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本部矯正署
將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者,應充分涵攝敘明受刑人有外役監條例
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事實,並檢具外役監受刑人報請解送他監名
冊(如附件)及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以臻完備。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
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
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
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