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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2: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11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人與允許一夫多妻制國家之人民結婚,其第一段以外之婚
姻於我國之婚姻效力及成立之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國人與允許一夫多妻制國家之人民結婚,其第一段以外之婚姻於我國
          之婚姻效力及成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3  年 5  月 16 日移署移字第 1130058144 號函。
          二、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
              ,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
              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
              (如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結婚年齡、非重婚等)與形式要件(結婚之
              方式),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但其形式要件則依當事人一方之
              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均為有效。又鑒於涉民法所指定適用之外國
              法,其適用之結果如有妨害內國公序良俗,危及內國一般私法生活之
              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故涉民法爰於第 8  條明定:「依本法適
              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不適用之。」為外國法適用限制之明文(本部 103  年 8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303508520  號函參照)。
          三、學者多認為涉民法第 8  條規定係為確保我國基本國策、固有倫理道
              德、立法政策等重大利益,避免因異質內涵之外國法適用而使本國法
              益受有危害。為不濫用該原則,對外國法適用之限制屬例外性質,而
              應從嚴解釋(柯澤東著、吳光平增修,國際私法,增訂六版,2020
              年 10 月,第 161  頁至第 162  頁;許耀明,公序良俗條款之內涵
              與我國最高法院之相關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 153  期,2015  年 7
              月,第 30 頁參照)。又外國法「適用之結果」是否悖於我國公序良
              俗,尚無法一概而論,仍應審酌具體個案當事人主張之權利及所涉公
              共利益謹慎判斷。
          四、關於本案埃及籍男子(K 君)前與國人結婚,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復與埃及籍女子(S 女)於埃及結婚,依涉民法第 46 條規定,K 君
              與 S  女之婚姻是否有效成立,須先依渠等本國法即埃及法予以判斷
              。至於適用埃及法之結果是否有違我國公序良俗,而援引涉民法第 8
              條規定拒卻適用,因涉及當事人主張之權利內容等個案事實認定,宜
              請貴署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如仍有疑義,宜洽請涉民法主管
              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
          五、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
              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
              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
              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本件來函所詢疑義,因未見貴署提
              出利弊分析、擬採見解及其理由,亦未檢附法制單位意見,爰請貴署
              爾後倘有法律適用疑義,應先請貴署或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示意見;
              如仍有疑義,再請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得失分析,及擬採之見
              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    本:內政部移民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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