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犯罪行為或結果係發生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章修
正施行前,惟申請人於法定申請時效內之新法第 5 章修正施行後始提出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此申請有無新法第 100 條第 2 項「從新從優
」規定之適用疑義說明
主 旨: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高等檢察署函提法律問題提案」意見一覽表 1 份
,請查照。
說 明: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 113 年 3 月 29 日檢文正字第 11310504140 號
函辦理。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
)、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第 2 類)(含附件)、
本部保護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