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公告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13.04.26 生效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13 年 4 月 26 日生效。
依 據: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8 條第 4 項、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
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有關下列事項,自 113 年 4 月 26 日起,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
一、督導考核少年矯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二、規劃及辦理矯正署與少年矯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三、提供少年矯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
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包括校園性別事件通報、調查、救濟、
懲處、處置與裁罰、建立檔案資料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