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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202532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10 月 27 日農護字第 1120249983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6  條:查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中所謂「其他法律」究何所指?又本
                條說明二載明「第二項規範如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專供動物使用等場
                所時,遵循該『場所之使用規範』辦理,得排除……」,則本條說
                明二所載之「場所之使用規範」係指何其他法律之規定?建請釐清
                後於說明欄加以敘明。
          (二)草案第 15 條:
                1.本條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經勸導並令其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惟依本條說明,本款係針對「違反
                  本條例第 6  條第 1  項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之罰則,且無第 6
                  條第 2  項之情形」,然查草案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倘行為人違反
                  其他法律之規定,然該法律並無罰則規定可資處罰,是否仍有本
                  條第 1  款規定之適用?建請釐清。
                2.本條第 2  款規定「違反第七條,將寵物屍體懸掛樹上,投於水
                  中或隨意棄置者」,惟查草案第 7  條共有 2  項規定,故本條
                  第 2  款規定建請修正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寵物
                  屍體懸掛樹上,投於水中或隨意棄置者」。
                3.另草案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寵物屍體處理應符合環保、衛生
                  及動物防疫法規,處理過程並應注意生命尊嚴……」,故倘行為
                  人違反「寵物屍體處理應符合環保、衛生及動物防疫法規,處理
                  過程並應注意生命尊嚴」之規定,應如何處理?建請一併釐清。
正    本:農業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