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為辦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查核,查有公益信託之信託契約疑
未符信託法及相關行政函釋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部為辦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查核,查有公益信託之信託契約疑未符
信託法及相關行政函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1 月 2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22404703 號函。
二、按信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
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
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關係之委託人,
乃創設信託關係之人,須有成立信託關係之意思外,尚應移轉財產權
或為其他處分行為,故有認為,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無從變更,
前經本部 107 年 6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703507910 號函闡釋,
並經本部 110 年 12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1003514980 號函重申其
旨在案。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詢公益信託得否以契約增補方式變更委託
人;得否經其他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等同意後,選任新委託
人;經選任變更後之新委託人得否為原委託人之子女等節,因涉及委
託人之變更,倘公益信託有前揭行為,似與前開規定未符。
三、次按教育業務公益信託,於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依本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於取
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 15 日內,檢具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
見等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本法第 81 條及教育業務公益
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7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又公益信託關係
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
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本法第 79 條規定參照)。準此,本件有關
某公益信託契約第 21 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取得信
託監察人事前同意後,將剩餘財產…以公益信託名義移轉於有類似目
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乙節,是否已增加上開法令所無之限制
?仍請貴部就公益信託整體約定及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