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10 月 1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22805244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 章:本章章名未修正,故修正條文欄仍需載明「第一章
總則」,俾符法制體例。
(二)草案第 12 條: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
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
第三十條』規定處理」,惟查本次修正將現行條文第 30 條條次變
更為草案第 31 條,故本條第 2 項規定是否修正為「前項事件管
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
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建請釐清。另草案第
13 條第 2 項亦有相同問題,建請一併釐清。
(三)草案第 14 條:依本條說明所載「本條未修正」,惟查本條條次業
已變更,故建請修正本條說明為「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俾符
法制體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矯正署、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