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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202532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10 月 1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22805244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  章:本章章名未修正,故修正條文欄仍需載明「第一章
                總則」,俾符法制體例。
          (二)草案第 12 條: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
                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
                第三十條』規定處理」,惟查本次修正將現行條文第 30 條條次變
                更為草案第 31 條,故本條第 2  項規定是否修正為「前項事件管
                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
                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建請釐清。另草案第
                13  條第 2  項亦有相同問題,建請一併釐清。
          (三)草案第 14 條:依本條說明所載「本條未修正」,惟查本條條次業
                已變更,故建請修正本條說明為「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俾符
                法制體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矯正署、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