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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醫字第 11306000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置,已訂有內部控制機制及相關作
業流程,本署再行提示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理原則及應
注意事項
主    旨:提示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詳如說
          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12  年 8  月 10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201053510  號函計達,
              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置,已訂有內部控制機制(下
              稱內控機制)及相關作業流程,合先敘明。
          二、經審閱前揭各機關所報之內控機制內容,本署再行提示如下:
          (一)勒戒處所兼有「專責」及「暫收」性質者,因內控機制之控制重點
                不同,應分別訂定。
          (二)各機關就本案各項業務分工,應明確訂定主責科室及具體作法:
                1.受觀察勒戒人移所時,其接見紀錄應明定係由何科室之專人「交
                  付」與「點收」;又該專人請假時,應有職務代理人接續執行業
                  務。
                2.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後,於陳報檢
                  察官「前」及「後」,係由何科室持續追蹤個案有無新增辦理接
                  見等情?由何科室提供追蹤名單?皆應清楚訂明。此外,追蹤期
                  間應敘明至受觀察勒戒人執行完畢出所為止。
                3.如遇個案新增辦理接見情事,致須修正判定結果,相關科室之間
                  係如何通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及交接,應有紀錄為憑。
          (三)本案所稱之接見紀錄,係包含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
                、通訊設備接見(如電話接見、遠距接見、行動接見)等由受觀察
                勒戒人之家人(配偶、直系血親、經核許辦理接見之未婚夫妻)依
                法申辦之接見紀錄(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之
                接見除外)。
          (四)各機關應善加利用「矯正彙總查詢系統」、「獄政管理資訊系統(
                下稱獄政系統)」及「遠距接見及訊問排程應用系統」查詢受觀察
                勒戒人之接見情形,以避免疏誤。
          三、請各機關依上揭提示再行檢視、修訂相關內控機制及作業流程內容,
              並確實依規定落實辦理。
          四、另目前獄政系統已新增一項接見提醒功能,針對符合條件之受觀察勒
              戒人,如有新增一般接見紀錄時,個案名冊將按系統排程,於翌日公
              告於獄政系統首頁,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人員(詳如附件)。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法務
          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
          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
          屏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法務
          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
          所、法務部矯正署連江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
          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
          正署高雄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
          所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