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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5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規定,督勤人員以
4~6  人為限,機關首長指派指定督勤人員,應陳報本署備查。因特殊原
因,致督勤人員不足 4  人時,得指派具有戒護經驗之現任第五序列職務
人員,並應陳報本署核定
主    旨:各矯正機關督勤人員陳報事宜,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13  年 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4410  號函計達。
          二、按上開函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規
              定,督勤人員以 4  至 6  人為限,除當然督勤人員外,餘由機關首
              長就指定督勤人員中依序擇定之。機關首長指派指定督勤人員,應陳
              報本署備查,異動時,亦同。機關因特殊原因,致督勤人員不足 4
              人時,得指派具有戒護經驗之現任第五序列職務人員,前開督勤人員
              應陳報本署核定。基此,請各機關依下列說明,辦理督勤人員陳報事
              宜:
          (一)應陳報核定(備查)情形:
                1.遇有當然督勤人員調動、陞遷、退休等異動情形,其遺缺未能即
                  時派任銜接,或當然督勤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督勤,機關須另行
                  指派「指定督勤人員」督勤時,應陳報本署備查。前揭事由消滅
                  ,恢復由當然督勤人員督勤時,亦同。
                2.「指定督勤人員」異動時,應陳報本署備查。
                3.機關因特殊原因,致督勤人員不足 4  人時,得指派具有戒護經
                  驗之現任第五序列職務人員督勤,惟另行指派之人員,須陳報本
                  署核定後方可參與督勤。
          (二)毋須陳報情形:當然督勤人員遺缺由新任人員即時遞補,無須另行
                指派指定督勤人員督勤時,毋須陳報本署備查。
          三、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名冊」1 份,機關遇有應
              陳報核定(備查)情形時,應併同更新前揭名冊隨函陳報。
          四、本署 112  年 3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2730  號函及其附
              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27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