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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13030042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按司法實務見解,未執行之假釋,仍須依據原刑事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刑度
執行,其效力來自於原刑事判決,並非基於行政處分。自即日起,各機關
收受本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可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主    旨:本署 109  年 7  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函說明三提示
          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司法實務見解,未執行之假釋,仍須依據原刑事判決未執行完畢之
              刑度執行,其效力來自於原刑事判決,並非基於行政處分(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 111  年度停字第 1  號行政訴訟裁定參照)。自即日起,
              各機關收受本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可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二、檢附「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流程圖」1 份(本署
              110 年 5  月 17 日法矯署教字第 11003002200  號函附件併同修正
              )。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
          觀護所、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除外)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
          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
          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函,說明三提示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