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擬變更捐助章程使其得為捐助財產捐助人擔保,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
為任何保證人,惟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應由
貴府就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許可目的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應否許可
變更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柏拉圖復康之家援引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修訂捐助章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3 年 1 月 26 日府社老障字第 113001526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財團
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
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復按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
證人。」財團法人如得為保證人,將使其財務處於不穩定狀態,進而
影響其正常運作,爰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
,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本條立法理由參照)。又依本法第 44 條第 7
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七、捐助章程
變更之擬議。」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
,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 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
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第 2 項)。」是本
件財團法人擬變更捐助章程使其得為捐助財產捐助人擔保一節,由財
團法人為特定自然人擔保,是否有違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前揭本法
第 2 條規定參照)、且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非無疑義。惟此
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應由貴府就該財團法人
之設立宗旨、許可目的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應否許可變更。
三、另本件財團法人擬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如涉及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
方法,除應依本法第 45 條規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為捐助章程變更之
擬議且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依民法第 62 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併予敘明。
正 本:宜蘭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