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是
否屬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規定之範疇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是否屬財團
法人法第 52 條規定之範疇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9 月 19 日文影字第 112302441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
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
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政
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既屬公益性質,爰於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
無給職,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並
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另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
立目的之達成及尋覓人才之需要,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策劃及推動
各項業務,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然如另已按月領有
報酬而基本生活無虞之董事長,得自財團法人處再支領薪資,則不無
雙重受薪之嫌,爰於但書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為專職,且未
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
(本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關於所詢事項,因涉及人事法規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長支薪合理
性,案經轉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11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124002029 號書函略以:「…審酌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及…軍公教
退撫法律(按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第 77 條等
)相關條文之立法意旨均係避免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以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但書所列退休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之給
與性質與退撫法第 77 條規定類同,均屬職業退休金,與社會保險之
老年(養老、退伍)給付有別,爰參照退撫法第 77 條停止領受給與
範圍,財團法人法第 52 條但書所稱『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之適用範
圍似不包含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養老、退伍)給付。」是以,本法第 52 條但書係為兼顧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公益性及尋覓人才需要,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
須為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等,以
避免有雙重受薪之嫌,而「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符合一定條件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之養老
給付,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及政
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等職業退休金性質並不相同,應非屬本法第
52 條但書「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之範圍,即仍得依本法第 52 條但
書規定支領酬勞。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