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屬
重要事項,應以特別決議行之,並未納入「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故依
照同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董事會議 10 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及
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程,不包括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主 旨:有關貴府為釐清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2 年 9 月 6 日府教社字第 112151708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董
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第 1 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
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
。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
,不在此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者,不在此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 2 項)。前項
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 3 項)。」上開
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立法意旨,係將應經董事會特別
決議之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之
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於第 3 項明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
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本條立法理由參照),先予敘明。
三、承上,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既已明列財團法人
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且該條第 1 項第 2 款僅就特別
決議之董事出席及同意人數,明定本法或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
規定。是以,關於非屬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明
列之特別決議事項,尚難由財團法人自行列為重要事項(本部 109
年 2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903502970 號函參照)。又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僅規定「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屬重要事項,應以
特別決議行之,並未納入「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故本法第 45 條
第 3 項規定應於會議 10 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程,不包括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四、有關貴府所詢業管財團法人以章程規範董事長選任屬於重要事項,其
欠缺開會通知單部分,是否違反本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一節,建
請貴府參考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判斷。至有關來函說明七略以:「第七
屆董事 15 人尚未經本府許可,卻逕行以臨時動議召開第七屆第一次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部分,是否違反章程及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
規定」一節,按財團法人依上揭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序文規定,就
該項各款所定重要事項,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再報主管機關許可
後行之已如前述,本案是否有違前開規定,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亦請貴府參考上開說明審認之。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