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112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生效,
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撤回上訴離婚判決確定並同時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生效,並約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撤回上訴離婚判決確定並同時酌定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6  月 14 日台內戶字第 112012144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
              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現行民法就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由法院介入之情形,係由當事人先行協議,於
              未為協議、協議不成或意思不一致時,始由當事人請求法院定之(本
              部 106  年 4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603504060  號書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疑義,尚涉離婚判決效力及家事事件法之解釋適用,案經轉
              據司法院秘書長 112  年 10 月 2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2100
              1 號函復略以:「按我國離婚及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法制,係採夫
              妻協議優先原則,除非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協議不利子女;或行使親權
              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未成年子女情事,法院始得經一定
              之人聲請改定(民法第 1049 條及第 1055 條參照)。又兩願離婚若
              未經登記,則不發生離婚之效力(不成立),此款民法第 1050 條規
              定甚明。查本件當事人於離婚及酌定親權事件上訴二審期間,經訴訟
              外和解達成協議,並據以申請戶政機關登記,應於登記完成時(112
              年 3  月)發生效力。至上訴人嗣於 112  年 4  月向二審撤回上訴
              ,惟依上說明,我國係採夫妻協議優先原則,上訴人雖撤回上訴,自
              不影響 112  年 3  月當事人婚姻已生解消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
              效力。」
          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影本 1  份供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