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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11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陳○○君購入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地方政府命令拆除
後原地重建,遭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相關疑義乙案
主    旨:有關陳○○君購入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經地方政府命令拆除後原地重
          建,遭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9  月 23 日農授林業字第 1121621436 號函。
          二、關於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事變之發生,由於外
              界之力量,如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抵抗或抗拒之情事,即任何人
              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而「不可抗力」與「不可
              歸責」分屬不同概念,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因素,未必即屬於不可抗
              力因素,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與該因素係由何人造成之可歸責
              性判斷,係屬二事(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087 號判決、86
              年度台上字第 442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505
              號判決、103 年度判字第 390  號判決、102 年度判字第 523  號判
              決、101 年度裁字第 762  號裁定、94  年度判字第 421  號判決、
              本部 106  年 6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603508850  號書函及同年 2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60350201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7  條第 14 款
              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十四、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本案陳君就
              76  年購入之房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一節固認非可歸
              責於己,惟該混凝土建築物氯離子含量超標之情形是否為天災、地變
              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請貴部參酌上開司法實
              務及本部函釋見解,本於權責審認之。並請注意其原地重建,是否屬
              於同款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災後復原重建」或「災民安置」之行
              為?併予指明。
正    本:農業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