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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102512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草案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5  月 24 日科部前字第 1110029368B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
                1.按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下稱母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
                  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第 1
                  項)。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
                  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
                  監督機關定之(第 3  項)。」依前開規定,似指國家太空中心
                  之董事等人之利益迴避事項及違反者之處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之規定,至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者之「處
                  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2.查旨揭草案之名稱為「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利益迴避範
                  圍』及違反處置準則」,且草案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4  條
                  之部分規定涉及「利益迴避」事項,惟依上開說明,母法第 14
                  條第 3  項等似僅授權監督機關得另定「處置規定」,旨揭草案
                  上開涉及「利益迴避」之名稱或規定部分,是否已逾越母法之授
                  權範圍?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1  條:本條規定本準則依母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惟查母法第 18 條第 4  項係規定
                該條例部分有關於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並非本準
                則之授權依據,本條建請修正。
          (三)草案第 2  條:
                1.依前開說明二(一)之意見,本條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建
                  請釐清,已如前述。
                2.如認本條仍應訂定,按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行
                  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
                  規定行政法人由政府機關或機構改制成立者,原機關(構)現有
                  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構
                  )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
                  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
                  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查國家太空中心之前身為財團法人國家實
                  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後改制為行政法人,依上開規定,國家
                  太空中心之人員應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
                3.復按母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
                  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之規定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
                  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
                  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
                  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4.本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
                  監事、主任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於國家太空中心之「
                  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其中「進用、陞遷
                  、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之文字,是否應依國家太空中心
                  人員之性質,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所
                  規定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
                  、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予以修正,建
                  請釐清。
正    本:科技部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