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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11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及同條第 6  項第 2  款規定
之公開資料,係為提升財團法人之資訊透明,賦予其主動公開資訊之義務
。財團法人如已主動公開資訊,縱公開之內容有部分闕漏,應難謂有違反
主動公開資訊義務規定之情事。惟主管機關就所管財團法人應公開揭示之
資料是否正確完備,負有監督管理之責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及同條第 6  項第 2  款規定
          之公開資料,如公開揭示之資料有誤時,就其法律評價上是否應視為未公
          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8  月 9  日交路字第 1120409866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本文規定:「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一、…。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
              、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
              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及同
              條第 6  項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
              按次處罰:一、…。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其立
              法意旨係為提升財團法人之資訊透明,賦予其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
              務,並就違反主動公開義務者,處以行政罰,以遏止財團法人不依規
              定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行為(本條立法理由、本部 111  年 2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1103501740  號函及 112  年 7  月 27 日法律字
              第 11203509260  號函參照)。是以,財團法人如已主動公開資訊,
              縱公開之內容有部分闕漏,應難謂有違反上開主動公開資訊義務規定
              之情事。惟主管機關就所管財團法人應公開揭示之資料是否正確完備
              ,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如有發現財團法人公開揭示之資料不全或內容
              不完備者,自應命其限期改善,如財團法人有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命
              令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對之處以行政罰(本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
              及其立法理由參照)。
          三、至貴部前於 112  年 6  月 13 日函詢本部有關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相關疑義部分,本部業於 112  年 8  月 31 日以法律字第 1
              1203510900  號函復貴部在案(諒達),併予敘明。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