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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7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提示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於指定期日回監之正當理由,其理
由應屬於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個人之情形,各外役(分)監獲知或發現
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先究明其事由是否與相關規定相符,始得
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主    旨:提示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於指定期日回監之正當理由,請依
          說明所示核實審認,請照辦。
說    明:一、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
              規定,正當理由係指:(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
              斷或急需處理者;(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
              隔離者。其理由應屬於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個人之情形,各外役(
              分)監獲知或發現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先究明其事由是否
              與前揭規定相符,始得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二、申言之,如返家探視受刑人因路上塞車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誤點,進
              而未能於指定期日回監,機關應就其事由予以查明,並命受刑人檢附
              大眾運輸工具誤點證明、行車紀錄器影片等足資證明資料,倘該塞車
              或大眾運輸工具誤點之事由係不可歸責於受刑人,尚符該辦法所稱正
              當理由;反之,若係受刑人因未事前預估車程時間或車流情形致塞車
              延誤回監,抑或未能事前購置車(船、機)票致當天無法搭乘而延誤
              回監等其他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則不符合該辦法之正當理由。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
          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法務部
          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副    本:本署安全督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