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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0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洪○○君請求確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事發時間、地點及事發原因與
111 年 12 月 29 日交議案均為相同,是就有關本案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
關部分,請衡酌卓參本部 112  年 2  月 18 日函之說明
主    旨:奉交下關於洪○○君請求確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研析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鈞院 112  年 2  月 23 日院臺交議字第 1125004046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查鈞院前以 111  年 12 月 29 日院臺交議字第 1110099777 號交議
              案件通知單,交議本部有關正○法律事務所函為代當事人李君請求確
              定賠償義務機關一案,經本部審視該案件請求權人及相關機關所提供
              之資料,並依公路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規定、市區道路條
              例第 2  條、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以及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5 條等規定,據
              以判斷該交議案之賠償義務機關,並於 112  年 2  月 18 日以法律
              字第 11203502530  號函復鈞院在案(諒達),合先敘明。
          三、本案請求權人洪君雖與前揭鈞院 111  年 12 月 29 日交議案之請求
              權人有所不同,惟 2  案之事發時間、地點及事發原因均為相同,是
              就有關本案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部分,謹請鈞院衡酌卓參上開本部
              112 年 2  月 18 日函之說明。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