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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2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成年子女之變更姓氏,係當事人依其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子女於成
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原法律上之父,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復
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
主    旨:有關貴部所詢林君出生時從父姓,成年後改從母姓,嗣經婚生否認之訴更
          正父姓名,欲再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變更從父姓一案,復如說
          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111014964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
              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  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  項)。前 2  項之變更
              ,各以一次為限(第 4  項)。」本條第 3  項於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略以:「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
              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可知該項
              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係指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
              母姓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
              項規範之情形,自不列入同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本部 104  年 4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403503740  號函及 102  年 9  月 4  日法律
              字第 10203509790  號函參照)。
          三、次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
              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在夫、妻或該子女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以前,任何人
              皆不得為相反之主張(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民事判例意
              旨參照);原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其婚生性被婚生否認之訴勝訴判
              決確定者,即成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間,雖有事實上
              血統關係,尚非當然發生法律上直系血親關係,須有生父與生母結婚
              (民法第 1064 條規定參照)或經認領(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
              定參照)始成為婚生子女。復按民法第 105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
              至第 4  項有關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至於準正之子女,因生父與生
              母結婚,故準正之子女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規定辦理(本部 104  年 11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403514890
              號函參照)。
          四、關於子女姓氏之取得,乃基於血統關係而來,其具有血緣性,子女之
              從姓係子女與父母最基本之關係。姓氏係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
              ,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有關個人之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外,
              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且亦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本部
              104 年 9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403511870  號函參照)。是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成年子女之變更姓氏,係當事人依其自我認同而選
              擇變更姓氏,是以,子女於成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原法律上之父
              ,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復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
              ,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至
              於本件來文所詢事項,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權責機關參考
              上開說明依個案情形審認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