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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201442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
,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
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主    旨:函轉律師法第 20 條執業區域相關函文,請確實轉知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12  年 1  月 31 日法檢決字第 11200508240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
              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者,
              應依本法或章程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律師於所加入地
              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或向受委
              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法院、
              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三、各機關如就個別律師執業區域有疑義,請逕向全國律師聯合會或當地
              地方律師公會查詢。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