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3:26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002518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軍人忠靈祠管理辦法」第 3、7、10 條修正條文一
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高雄市軍人忠靈祠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7  條、第 10 條修正
          條文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10 月 22 日役署權字第 1101029710 號函。
          二、就本件修正條文,將夫妻修正為配偶,固非無據。惟按司法院釋字第
              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民
              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
              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 2  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為保障本法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其他
              法規中有與配偶、夫妻相同之權利並負擔相同之義務,本法第 24 條
              第 2  項規定原則準用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
              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本法第 24 條立法理由
              參照)。準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
              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因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之結果,原則於依本法所成立之第2條關係,均予準用,尚無與本法
              規定未合之情形,併予敘明並供參考。
正    本:內政部役政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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