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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0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董事資格及解任事項,應依其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法相關規
定辦理,有關來函所詢個案適用疑義,仍應視其決議內容是否符合財團法
人法規定,及是否與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有所違背而定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決議董事每年需認捐一定金額方得擔任
          董事職位,是否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21 日文綜字第 1113034047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
              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
              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 42 條第 1  項
              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
              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
              院為登記: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2  年。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
              刑 1  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
              滿 2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
              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 44 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
              管理及運用。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
              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關於財團法人董事資格
              及解任事項,應依其捐助章程及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是有關來函所詢
              旨揭個案適用疑義,仍應視其決議內容是否符合本法上開規定,及是
              否與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有所違背而定,因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
              部本於職權調查後卓處。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