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矯正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
他生活起居作息,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並應依收容人處遇
需求、實施各項處遇措施及秩序管理之必要,妥適訂定各項作息時程
主 旨:各矯正機關安排收容人生活作息,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
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
生活起居作息,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二、各機關應依收容人處遇需求、實施各項處遇措施及秩序管理之必要,
妥適訂定各項作息時程,以兼顧收容人生活適應與機關經管運作實需
。
三、前揭作息時程,應注意合理性,避免排定如「禁語」、「靜默」等具
爭議性之課表,以免外界誤解禁止收容人出聲或交談。另各機關得推
廣閱讀活動,鼓勵收容人培養良好之生活習慣,惟不宜使用前揭用語
。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