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經濟部研擬之砂石碎解洗選場輔導處理方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建
議增訂相關處理事項納入涉民事訴訟相關事宜之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貴部研擬之砂石碎解洗選場輔導處理方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建議增訂相關處理事項納入涉民事訴訟相關事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9 月 20 日經授務字第 11120106750 號函。
二、有關貴部所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建議旨揭輔導處
理方案增訂納入,目前經調查已確認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砂石碎解
洗選場,若符合該方案輔導之對象,該署可斟酌視個案情形暫緩提起
民事訴訟是否適法乙節,查貴部補充提供之旨揭輔導處理方案草案內
容,似未有向砂石碎解洗選場提起民事訴訟之規範,貴部來函說明二
所載「國產署可斟酌視個案情形暫緩提起民事訴訟是否適法」係指可
能違反何法規?該具體疑義為何?尚有未明。
三、復查國產署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之情形,訂有「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及「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
二期計畫」,就排除占用之處理程序已訂有相關規定,且有關本件國
產署建議旨揭輔導處理方案增訂相關處理事項納入涉民事訴訟相關事
宜,因係該署所提建議且涉及該署相關規定,爰宜先洽該署釐明。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