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辦理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
公平性原則,且應符合設立目的,是否得捐贈財產予任何自然人、法人、
團體或學校,至大陸地區設立財團法人乙事,涉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具體
規定之適用及個案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審認,應由主管機關按具體個案事
實審酌之
主 旨:有關臺灣地區設立之財團法人是否得捐贈財產予任何自然人、法人、團體
或學校,至大陸地區設立財團法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8 月 26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1008395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8 條規定:「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
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
業務。」其立法目的係因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應以
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
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之設立宗旨。另本法第 21 條規定:「財團
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
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
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
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
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
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準此,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時,應以捐助章程所
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以達財團法人設立
之宗旨與防免獎助或捐贈過度集中(本部 110 年 3 月 10 日法律
字第 11003503210 號函參照)。
三、來函所詢臺灣設立之財團法人是否得捐贈財產予任何自然人、法人、
團體或學校,至大陸地區設立財團法人乙事,依前揭說明,財團法人
辦理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
性原則,且應符合設立目的,此涉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具體規定之適
用及個案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審認,應由主管機關按具體個案事實審
酌之。另本法並未針對大陸地區事項定有相關規定,是以有關自然人
、法人、團體或學校,可否至大陸地區設立財團法人乙節,仍應視其
他相關法令有無限制規定而定,併予說明。
四、此外,旨揭疑義是否另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解釋
與適用,及對大陸地區捐贈之相關處理原則等,貴部既已併函詢大陸
委員會意見,本部尊重該會意見,併此敘明。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