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
之說明
主 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11 年 9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965 號書函及同
年月 2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547 號書函。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
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第 1 項)。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
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2 項)。」第 13 條規定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
達之規定。」據此,公務人員派免令之送達,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並於其他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下稱本
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次按本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
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
視為自行送達。」故行政機關之文書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
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
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
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例如「
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
子送達實施辦法」及「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
之(本部 108 年 4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803504120 號函參照)
。惟本件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所依據之法規為何,尚有未明,
宜請貴總處先予釐明。
三、再按本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
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5 日公保字第 1091060
302 號函附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所示,公務人員之派免令,性質上
有屬行政處分,亦有屬內部管理措施者。貴總處研議未來公務人員派
免令不發送紙本公文,倘該派免令係屬行政處分性質,依上開規定,
即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當事人知悉,始對其發生效力。依來文
說明,本件貴總處研議由各機關使用貴總處建置系統自動傳輸至公務
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線上簽收、查詢、列印,
究以何一時點作為人事派免處分之生效時點?如公務人員遲未簽收或
線上簽收後卻無法閱讀資訊系統上之派免令時,是否仍得認業以其他
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當事人知悉,而對其發生效力?事涉當事人權益,
併請釐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