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產生方式、選(解)任之決議程序等
,應依財團法人所定捐助章程規定行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之
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之職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者,自應從其規定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監事選任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4 月 20 日府民宗字第 111009806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
、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應於章程中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任等應記載事項,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產生方
式、選(解)任之決議程序等,應依財團法人所定捐助章程規定行之
。
三、次按本法第 44 條第 2 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
如下:…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將財團法人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職權之一,僅
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係捐助
章程應記載事項(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參照),故捐助章
程如規定董事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之職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
者,自應從其規定(本條立法理由及本部 109 年 10 月 21 日法律
字第 10903505140 號函參照)。
四、復按本法第 45 條規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
: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
:全體董事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 項)。下列重要
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董
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
在此限。…(第 2 項)。」本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係明定董事會
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財
團法人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原則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惟如捐助章
程規定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則從其規定(本條立法理由及本部 108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803518250 號函參照)。
五、有關來函所詢貴管財團法人之董監事選任,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
乙節,查來函檢附之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 8 條規定該法人第
2 屆以後之董監事及後補董監事,由當屆「董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
2 個月內召開董監事會選舉、第 15 條規定董事會或監事會除另有規
定外須有全體董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規定,對於董監事之選任,如係依上開章程
第 8 條由「董監事會」選舉之,惟章程第 15 條規定「董事會」或
「監事會」以普通決議行之,則章程第 15 條是否屬於本法第 45 條
第 2 項第 5 款所定於捐助章程另有規定之情形?監事之產生方式
及選任是否符合該財團法人所定章程規定?因涉及章程規定之解釋適
用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 本:桃園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